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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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工作處所之作業,除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辦理外,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與受處分人將來之生計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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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工作作業規則第2條,強制工作處所的作業應考慮衛生、教化、經濟以及受處分人將來的生計。這意味著強制工作的執行應該提供良好的衛生條件,並且有教化的目的,同時也應該考慮到經濟狀況以及受處分人未來的生計問題。 例如,如果一個被判強制工作的人在強制工作期間需要收入來維持生活,那麼執行強制工作的部門應該提供合理的薪資,以確保受處分人能夠繼續生計。此外,執行強制工作的場所也應該具備良好的衛生條件,以保護受處分人的健康。
- 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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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