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強制工作作業規則3

快速跳轉

受處分人之作業時間,除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情形外,應依同法第五十四條前段規定酌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工作作業規則》第3條,受處分人的工作時間,除非受到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0條第1項第6款情形的限制,應根據同法第54條前段的規定進行評估。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4條前段的規定,受處分人的工作時間應該符合其身體和心理狀況,以及作業場所和方法的特殊性。法院和執行檢察官需進一步酌量這些因素,並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受處分人的工作時間。舉例而言,如果受處分人在工作場所需要持續高度專注或進行重型勞動,法院和執行檢察官可能會限制他們的工作時間,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和心理健康不受損害。

  • 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第五十四條前段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工作作業規則第 3 條規定:「受處分人之作業時間,除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情形外,應依同法第五十四條前段規定酌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工作作業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