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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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停止作業日如下: 一、國定例假日。 二、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 三、其他認為必要時。
- 2.就炊事、灑掃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外,不停止作業。
- 3.入強制工作處所後三日及釋放前七日,得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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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工作作業規則第4條規定了停止作業的情況。根據第1項,停止作業的日期包括國定例假日以及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此外,第1項還提到"其他認為必要時"可以停止作業,但未具體列舉。根據第2項,對於炊事、灑掃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業者,除了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的情況外,不停止作業。第3項規定,入強制工作處所後三日及釋放前七日,可以免作業。 根據最高法院九十七年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七號判決,該案涉及停止作業日的解釋。案件中,原告訴求停止作業日的工資,但法院判決中表示,停止作業日的工資應根據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該案中,原告因病請假,應被視為停止作業日,故法院判決原告有權獲得停止作業日的工資。這一判決說明了停止作業日的適用範圍和工資的支付原則。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七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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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