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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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處分人在強制工作期間作業者,應依其成績按月給與勞作金。
- 2.作業成績優良者,並應發給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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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關於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以及其他經常性給與,其中獎金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中被明確排除在經常性給與之外。而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職業災害造成勞工無法工作期間,雇主應按照原來的工資數額補償勞工。 根據以上資訊,強制工作作業規則第5條的內容是指,在強制工作期間,受處分的人應按成績每月給予勞作金,同時,如果作業成績優良,還應發放獎勵金。這裡提到的勞作金和獎勵金都應該被視為工資的一部分,因為它們都是基於勞工的工作表現而給予的報酬。因此,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受處分人在強制工作期間的勞作金和獎勵金都應該被列入平均工資的計算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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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