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
-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處分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處分人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處分人生活設施之用,其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
- 第一項所稱作業收入係指銷貨、勞務、租金及其他作業收入;作業支出指銷貨、勞務成本項下之材料及製造費用,暨出租資產成本,其他作業成本,行銷、業務、管理及總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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