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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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
- 2.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處分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處分人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處分人生活設施之用,其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
- 3.第一項所稱作業收入係指銷貨、勞務、租金及其他作業收入;作業支出指銷貨、勞務成本項下之材料及製造費用,暨出租資產成本,其他作業成本,行銷、業務、管理及總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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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工作作業規則第6條,該條共有三項款,以下逐項釋義: 1.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 根據這一項,工作規則要求將作業收入減去作業支出後,提取百分之五十作為勞作金。這意味著在計算作業收入時,需要先扣除所有的作業支出,然後將剩餘的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用於支付勞作金。這個規定有助於保障勞工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夠收到合理的報酬。 2.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處分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處分人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處分人生活設施之用,其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 根據這一項,前項作業賸餘有不同的用途分配: - 百分之三十用於補助受處分人的飲食費用; - 百分之五用於支付受處分人的獎勵費用; - 百分之五用於支付作業管理人員的獎勵費用; - 年度賸餘的百分之三十用於改善受處分人的生活設施,並且購置的財產設備不需要提取折舊;其餘的百分之七十則用於作業基金。 這些規定明確了作業賸餘的分配方式,並確保一部分資金用於改善受處分人的生活條件。 3. 第一項所稱作業收入係指銷貨、勞務、租金及其他作業收入;作業支出指銷貨、勞務成本項下之材料及製造費用,暨出租資產成本,其他作業成本,行銷、業務、管理及總務費用。 這一項釐清了作業收入和作業支出的定義。根據這條規定,作業收入包括銷貨、勞務、租金和其他作業收入,而作業支出則包括銷貨、勞務成本項下的材料和製造費用,以及出租資產的成本,其他作業成本,行銷、業務、管理和總務費用。這些明確的定義有助於確定作業收入和支出的範圍。 這些釋義是根據最新的強制工作作業規則以及相關的資料進行的,可以提供對該條法規的理解和應用的參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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