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死刑規則 第 8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執行死刑規則第 8 條規定如下: 1. 執行死刑後,蒞場檢察官應立即與法醫師進行覆驗,時間應逾過二十分鐘。 2. 執行死刑機關應將執行過程、法醫師覆驗結果、訊問筆錄、鑑定書、執行照片和相關資料層報法務部進行備查。 3. 如果受刑人經覆驗確認死亡,監獄應立即通知受刑人的家屬或最近親屬。如果家屬或最近親屬有多人,可以只通知其中一人。 4. 如果受刑人的屍體在收到通知後七天內無人前來領取或無法通知到的情況下,監獄可以協助進行火化,並將骨灰存放在相應的存放設施中。 參考資料: 《執行死刑規則》(內政部法務司)
- 死刑名詞
- 訊問筆錄名詞
- 鑑定名詞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執行死刑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