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 2 條
- 1.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在監行狀善良,係指受刑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移入外役監執行期間,作業成績連續二個月均達法定最高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申請前二個月未受外役監施以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懲罰。
- 2.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係指受刑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申請前二個月未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之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二、無其他情形足認其於返家探視期間有脫逃或危害社會治安之風險。
- 3.外役監受刑人合於前二項規定者,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外役監申請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其配偶、親屬或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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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2條,外役監受刑人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以申請在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1. 在執行期間內,連續兩個月的作業成績達到法定最高額的80%以上。 2. 在申請返家探視前的兩個月內,沒有違規紀錄且教化、操行成績沒有減分紀錄。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外役監受刑人在執行期間內,連續兩個月的作業成績達到了法定最高額80%以上,或者在申請返家探視前的兩個月內,沒有任何違規紀錄且教化、操行成績也沒有減分紀錄,那麼他就有資格申請在例假日或紀念日時返家探視家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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