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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 3 條

  1. 1.受刑人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時,得向外役監申請返家探視。
  2. 2.依前項申請返家探視之方式及程序,準用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第六條及第九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
  3. 3.第一項返家探視之申請,同一事由以一次為限;受刑人得經典獄長核准於無戒護情況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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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3條的規定,本辦法所指的例假日或紀念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星期六、日:即為週末的兩天,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 二、應放假之紀念日及其他經中央人事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此指的是根據中央人事主管機關的規定,需要放假的紀念日或其他特定日子。例如,國定假日、特殊節日或其他被規定為放假的日子。 舉例來說,根據中華民國行事曆,納入例假日或紀念日的有元旦(1月1日)、中秋節、國慶日(10月10日)等等。根據中央人事主管機關的規定,也可能對特定節日或重要日子進行放假安排。以上都是根據目前最新的相關法規來進行釋義。 參考資料: - 內政部《中華民國行事曆》:https://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sn=8448&type_code=02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中央人事主管機關放假辦法》: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uid=11&pid=55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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