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例假日或紀念日,指下列各款之日: 一、星期六、日。 二、應放假之紀念日及其他經中央人事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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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4條,受刑人依刑期長短不同可以申請不同頻率的返家探視。具體而言,刑期未滿三年的受刑人每月可以申請一次返家探視;刑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受刑人每兩個月可以申請一次返家探視,但如果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則可以每月一次;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第三級的受刑人每三個月可以申請一次返家探視,但如果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則可以每兩個月一次,進至第一級的受刑人每月可以申請一次;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第二級的受刑人每三個月可以申請一次返家探視,但如果累進處遇進至第一級,則可以每兩個月一次;無期徒刑的受刑人每三個月可以申請一次返家探視。此外,六十五歲以上的受刑人可以每月申請一次返家探視,且不受其他項款的限制。根據第三款規定,同一事由僅能申請一次返家探視。最後,返家探視的期日由外役監指定,並發給相應的返家探視證明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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