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 5 條
- 1.受刑人依第二條申請返家探視之次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役監執行期間未滿六月者,每三個月一次。 二、外役監執行期間六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每二個月一次。 三、外役監執行期間一年以上者,每月一次。
- 2.六十五歲以上之受刑人,得每月申請返家探視一次,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在外役監執行中之受刑人,其依第二條申請返家探視之次數,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第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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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五條規定了受刑人返家探視的時間限制。根據該條,每次返家探視的時間不可以超過四十小時。但如果在例假日或紀念日有連續三天以上的假期,則可以延長二十四小時。另外,這段時間不包括在途的時間。外役監需確定受刑人返家探視的路程,在途的時間也需要告知受刑人。 以上回答的依據為《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五條,該條對受刑人返家探視的時間限制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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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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