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刑人依第二條申請返家探視之期間,每次最多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但例假日或紀念日有連續三日以上時,得延長二十四小時。
  2. 前項期間不包括在途期間。外役監應依受刑人返家探視路程訂定在途期間,並告知受刑人。
  3. 返家探視之活動範圍,除往返行程所必要外,以申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境內為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