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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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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刑人依第二條申請返家探視之期間,每次最多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但例假日或紀念日有連續三日以上時,得延長二十四小時。
  2. 2.前項期間不包括在途期間。外役監應依受刑人返家探視路程訂定在途期間,並告知受刑人。
  3. 3.返家探視之活動範圍,除往返行程所必要外,以申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境內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6條規定如下: 1. 受刑人申請返家探視時,需要附上家屬的同意書,獲准後需携帶返家探視證明書前往返家地的警察機關報到。參考資料中未提及相關範例。 2. 返家探視的範圍應限於申請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境內,除了必要的往返行程外。參考資料中未提及相關範例。 3. 受刑人在返家探視前,外役監機構需進行講習,發放返家探視應遵守的事項及家屬聯絡簿,供受刑人在返家期間持用。此外,外役監應發函給返家地的警察機關,請其協助查訪。參考資料中未提及相關範例。 4. 家屬聯絡簿應由家屬記載受刑人返家期間的生活情況及到、離家的時間。參考資料中未提及相關範例。 5. 外役監應按照在途期間的規定,報告受刑人到家和離家的時間,並且隨機抽查他們在家的活動情況。參考資料中未提及相關範例。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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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 6 條規定:「受刑人依第二條申請返家探視之期間,每次最多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但例假日或紀念日有連續三日以上時,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