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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現於外役監執行之受刑人依第二條申請返家探視,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外役監提出。
  2. 前項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探視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探視對象與受刑人之關係證明文件。 三、探視對象之戶籍地或居住地相關文件。 四、探視對象之同意書。
  3. 前二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不備時,外役監應通知限期補正。
  4. 第一項申請期間,由外役監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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