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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 7 條

  1. 1.現於外役監執行之受刑人依第二條申請返家探視,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外役監提出。
  2. 2.前項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探視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探視對象與受刑人之關係證明文件。 三、探視對象之戶籍地或居住地相關文件。 四、探視對象之同意書。
  3. 3.前二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不備時,外役監應通知限期補正。
  4. 4.第一項申請期間,由外役監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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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7條規定了受刑人未於指定回監期日返監時應具有的正當理由,以及外役監的相關責任和程序。根據該條規定: 1. 受刑人有以下正當理由之一未於指定回監期日回監時,應在原指定回監期日內向原執行外役監報告: a.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如交通中斷或急需處理。 b. 突發疾病,需住院醫療或隔離,並經公、私立醫院證明。 2. 外役監接獲報告後,應另行指定受刑人回監期日,並要求其定時回報。 3. 外役監認定沒有正當理由後的八小時為受刑人的回監期限。 4. 第1項和第2項的事由,外役監應該向法務部矯正署報告保存作為參考。 參考資料: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https://www.moj.gov.tw/lp-35-0002.html) 範例: 根據第1項,如果受刑人因天災造成交通中斷無法回監,他應於原指定回監期日內報告給執行外役監。 參考資料: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https://www.moj.gov.tw/lp-35-0002.html)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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