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 8 條
外役監受理前條之申請後,典獄長或其授權之人應指定專人彙整資料,並由單位主管、業務承辦人或其他適當之人至少三人以上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作業,並做成建議核准與否之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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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8條規定如下: 1. 返家探視之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內回監者,外役監應即移送該管法院檢察署偵辦及通知返家當地警察機關,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根據這條規定,如果返家探視的受刑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未能返回監獄且沒有正當的理由,外役監就有責任將此事移送給相關的法院檢察署進行調查,同時要通知返家當地的警察機關,並向法務部矯正署報告。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受刑人的行為得到適當的處理和監管。 舉例:假設一名受刑人享有返家探視的權利,但在指定的日期內未返回監獄,且沒有提供合理的理由。外役監將會將此事件報告給相關的法院檢察署進行調查,同時通知該受刑人所在地區的警察機關,以確保他們能夠采取必要的行動。 2. 受刑人有前項情形時,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處理,並將其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部回復。 根據這條規定,如果受刑人符合前述的情況,外役監應按照本條例第18條的規定進行處理,並將其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部回復。換句話說,受刑人繞過這個規定後,將不再有享受返家探視的權利。 舉例:一名受刑人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內返回監獄,且沒有提供合理的理由。根據這個規定,外役監將按照本條例第18條的規定處理,並將原本應該縮短的日期全部恢復,使他們的刑期不會因此而受到影響。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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