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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 9 條

  1. 1.審查小組如認受刑人依第二條提出之申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作成不予核准之審查意見: 一、不符第二條或第五條之規定。 二、未依第七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書或檢附相關文件,不能補正;或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三、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係偽造、變造或內容虛偽不實。 四、有違反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之虞。 五、另涉犯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所列之罪,繫屬於司法機關偵查、審理中。 六、其他認有不宜返家探視之情形。
  2. 2.審查小組認有必要時,得實施下列一種或數種方式,以利作成審查意見: 一、面談受刑人。 二、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或提供資料。 三、通知探視對象、其他相關之人陳述意見或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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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外役监受刑人返家探视办法第 9 条的规定,外役监应按月将受刑人返家探视名册报送法务部矫正署。名册应包括受刑人的姓名、编号、罪名、刑期、级别、作业成绩、行状、共同生活的亲属、返家日期,指定返监时间,前往地点,过去返家次数等项目。 Example: 如果受刑人王明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外役监执行期间,每个月都会编制一份王明的返家探视名册,上面详细列出了他的个人信息、刑期情况、返家日期等内容。这份名册将在每月月底前提交给法务部矫正署审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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