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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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查小組依前二條作成之審查意見,應送請典獄長核定。
- 2.受刑人之申請經核准者,外役監應指定返家探視期間並發給返家探視證明書;經不予核准者,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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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10條規定,受刑人返家探視的旅費應由受刑人自行負擔,但若有必要,受刑人可以請求更生保護會提供資助。根據參考資料,這條法規的範例可以是一個受刑人因經濟困難無法負擔返家旅費,向更生保護會申請資助,並經審查符合資助條件後獲得資助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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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