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2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少年觀護所隸屬於高等檢察署,其設置地點及管轄由高等檢察署報請法務部核定。這表示少年觀護所的設置地點以及所屬的管轄權由高等檢察署負責,需要向法務部報請核定。 2. 對於少年保護事件中少年的收容以及少年刑事案件中少年的羈押事項,少年觀護所會受到該管法院及該管檢察署的督導。這表示少年觀護所在少年保護事件和少年刑事案件中的相關事務需要接受相關法院和檢察署的監督。 這些資訊來自於「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2條的規定。
少年觀護所以協助調查依法收容少年之品性、經歷、身心狀況、教育程度、家庭情形、社會環境、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供處理時之參考;並以矯治被收容少年之身心,使其適於社會正常生活為目的。
少年觀護所隸屬於高等法院檢察署,其設置地點及管轄,由高等法院檢察署報請法務部核定之。 關於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之收容及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中少年之羈押事項,並受該管法院及其檢察署之督導。
立法理由一、依一般立法體例,將原條文第四條隸屬事項移至第二條。 二、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九條已將各級法院檢察處之名稱修正為「檢察署」。本通則自應配合修正。 三、送請立法院奪議中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已將「管訓事件」之名稱修正為「保護事件」。本通則自應配合修正。 四、修正後法院組織決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視其業務繁簡,得設所務科,掌理關於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之行政事務。」目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設有所務科,綜理所屬少年觀護所行政事務,將少年觀護所之隸屬層級比照看守所予以提高,改隸高等法院檢察署,可收統一事權,監督步調一致之效果,亦符合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九條第二一項立法之精神? 五、現行行政體制,少年觀護所雖隸屬地方法院檢察署,有關行政事務,諸如人事調派、會計預算、房舍之增建、改建等均分屬高等法院檢察署或法務部,將其改隸高等法院檢察署,亦符實際現況。 六、少年觀護所隸屬地方法院檢察署,層次過低,屬法務部之四級單位,致其編制員額、人員之官職等偏低,影響工作士氣。故直隸於高等法院檢察署,以提升其編制,俾能有效執行所賦予之任務,并利監、院、所人事交流。 七、規定關於羈押少年被告事項仍受該管法院及檢察署之督導,不受隸屬關係變更之影響。
少年觀護所隸屬於高等檢察署,其設置地點及管轄,由高等檢察署報請法務部核定之。 關於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之收容及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中少年之羈押事項,並受該管法院及該管檢察署之督導。
立法理由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檢察機關名稱。
少年觀護所以協助調查依法收容少年之品性、經歷、身心狀況、教育程度、家庭情形、社會環境、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供處理時之參考;並以矯治被收容少年之身心,使其適於社會正常生活為目的。
一、依一般立法體例,將原條文第四條隸屬事項移至第二條。 二、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九條已將各級法院檢察處之名稱修正為「檢察署」。本通則自應配合修正。 三、送請立法院奪議中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已將「管訓事件」之名稱修正為「保護事件」。本通則自應配合修正。 四、修正後法院組織決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視其業務繁簡,得設所務科,掌理關於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之行政事務。」目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設有所務科,綜理所屬少年觀護所行政事務,將少年觀護所之隸屬層級比照看守所予以提高,改隸高等法院檢察署,可收統一事權,監督步調一致之效果,亦符合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九條第二一項立法之精神? 五、現行行政體制,少年觀護所雖隸屬地方法院檢察署,有關行政事務,諸如人事調派、會計預算、房舍之增建、改建等均分屬高等法院檢察署或法務部,將其改隸高等法院檢察署,亦符實際現況。 六、少年觀護所隸屬地方法院檢察署,層次過低,屬法務部之四級單位,致其編制員額、人員之官職等偏低,影響工作士氣。故直隸於高等法院檢察署,以提升其編制,俾能有效執行所賦予之任務,并利監、院、所人事交流。 七、規定關於羈押少年被告事項仍受該管法院及檢察署之督導,不受隸屬關係變更之影響。
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檢察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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