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觀護所隸屬於高等檢察署,其設置地點及管轄,由高等檢察署報請法務部核定之。
  2. 關於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之收容及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中少年之羈押事項,並受該管法院及該管檢察署之督導。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