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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三章 入所及出所

§ 20–245

20
少年觀護所少年入所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查驗身分證及法官或檢察官簽署之文件。 二、製作調查表及身分單,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三、檢查身體、衣物。女性少年之檢查由女管理員為之。 四、指定所房並編號。
21
少年觀護所有該管法官或檢察官之通知,不得將被收容少年釋放。
22
收容少年應釋放者,觀護所於接到釋放通知書之當日,即予釋放。釋放前,應令其按捺指紋,並與調查表詳為對照。移送法院之少年,經法院法官或檢察官當庭將其釋放者,應即通知觀護所。
23
收容少年移送感化教育機構者,應附送調查表、身分單及觀護鑑別之紀錄。
24
收容少年在所死亡者,應即陳報該管法官、檢察官,並通知其家屬。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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