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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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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少年在所死亡者,應即陳報該管法官、檢察官,並通知其家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24條,如果一名被收容在觀護所中的少年死亡,應立即向相關的法官和檢察官報告,並通知其家屬。這個規定旨在確保任何少年在觀護所中的死亡情況能夠及時向法官和檢察官報告,並通知其家屬。

立法沿革 3

(0530825 制定)

被收容之少年得閱讀書報,但私有之書報,須經檢查。

(0610118 修正)

被收容之少年禁用煙、酒。

立法理由條次修改。

(0901228 全文修正)

被收容之少年在所死亡者,應即陳報該管法官、檢察官,並通知其家屬。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   二、將「報告」修改為「陳報」。   三、配合法院組織法將「推事」修正為「法官」。

  • 收容名詞
  • 少年名詞
(0530825 制定)

被收容之少年得閱讀書報,但私有之書報,須經檢查。

(0610118 修正)

條次修改。

(090122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   二、將「報告」修改為「陳報」。   三、配合法院組織法將「推事」修正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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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4 條規定:「被收容之少年在所死亡者,應即陳報該管法官、檢察官,並通知其家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