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25條: 1. 被收容少年的飲食由所提供,並注意其營養。衣被及日常必需品可以自備,若無力負擔或無自備者,則由觀護所提供。這項規定確保被收容少年能夠得到適當的飲食和必需品,以維護其基本生活需求。 舉例:如果一個被收容的少年無法自行負擔飲食費用,觀護所會提供他所需的飲食。 2. 如果被收容少年獲得保護處分並被裁定負擔全部或一部分的教養費用,而觀護所已事先提供飲食、衣被或日常必需品給這些少年,則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0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 舉例:如果一名被裁定需要支付教養費用的少年,觀護所已事先提供了他所需的飲食、衣被或日常必需品,觀護所可以向相關的法院或機構提出相應的證明或文件,以便進行費用的核查或申請補貼。
被收容之少年得接見親友,發受書信,但少年觀護所主任認為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被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被收容少年之書信,觀護所主任認為必要時,得檢閱之。
被收容之少年得閱讀書報。但私有之書報,須經檢查。
立法理由條次修改。
被收容少年之飲食,由所供應,並注意其營養。衣被及日常必需品自備,其無力負擔或自備者,由所供應。 前項經諭知保護處分,並受裁定負擔全部或一部教養費用,已先由所供應飲食、衣被或日常必需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 二、實務上收容少年之飲食,均由所供應,爰予修正。 三、增定依送請立法院審議中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第六十條之規定,受裁定負擔教養費用者,其已先由少年觀護所供應飲食等之費用時,應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被收容之少年得接見親友,發受書信,但少年觀護所主任認為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被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被收容少年之書信,觀護所主任認為必要時,得檢閱之。
條次修改。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 二、實務上收容少年之飲食,均由所供應,爰予修正。 三、增定依送請立法院審議中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第六十條之規定,受裁定負擔教養費用者,其已先由少年觀護所供應飲食等之費用時,應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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