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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收容少年之飲食,由所供應,並注意其營養。衣被及日常必需品自備,其無力負擔或自備者,由所供應。
  2. 前項經諭知保護處分,並受裁定負擔全部或一部教養費用,已先由所供應飲食、衣被或日常必需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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