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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處遇及賞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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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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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收容
少年
之飲食,由所供應,並注意其營養。衣被及日常必需品自備,其無力負擔或自備者,由所供應。
前項經
諭知
保護處分,並受裁定負擔全部或一部教養費用,已先由所供應飲食、衣被或日常必需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六十條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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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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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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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入所及出所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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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處遇及賞罰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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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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