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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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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少年禁用菸、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26條規定,被收容在少年觀護所的少年不得使用菸品和酒精。這是爲了保護少年的健康和福祉,防止他們在未成年時受到不良習慣的影響。根據網站"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30085)提供的資料,該法條並未有其他項目或款。可參考的相關範例我們需要進一步尋找更多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3

(0530825 制定)

接見時間,自午前九時至午後四時止,每次不得逾三十分鐘,但經教導組組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0610118 修正)

被收容之少年得接見親友,發受書信。但少年觀護所主任認為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被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被收容少年之書信,觀護所主任認為必要時,得檢閱之。

立法理由條次修改。

(0901228 全文修正)

被收容之少年禁用菸、酒。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將「煙」修正為「菸」,以符合法律用語。

  • 收容名詞
  • 少年名詞
(0530825 制定)

接見時間,自午前九時至午後四時止,每次不得逾三十分鐘,但經教導組組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0610118 修正)

條次修改。

(090122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將「煙」修正為「菸」,以符合法律用語。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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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6 條規定:「被收容之少年禁用菸、酒。」(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