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容之少年禁用菸、酒。
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26條規定,被收容在少年觀護所的少年不得使用菸品和酒精。這是爲了保護少年的健康和福祉,防止他們在未成年時受到不良習慣的影響。根據網站"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30085)提供的資料,該法條並未有其他項目或款。可參考的相關範例我們需要進一步尋找更多相關資料。
接見時間,自午前九時至午後四時止,每次不得逾三十分鐘,但經教導組組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被收容之少年得接見親友,發受書信。但少年觀護所主任認為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被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被收容少年之書信,觀護所主任認為必要時,得檢閱之。
立法理由條次修改。
被收容之少年禁用菸、酒。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將「煙」修正為「菸」,以符合法律用語。
接見時間,自午前九時至午後四時止,每次不得逾三十分鐘,但經教導組組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條次修改。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將「煙」修正為「菸」,以符合法律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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