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容之少年得閱讀書報。但私有之書報,須經檢查。
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27條,被收容的少年有權閱讀書報。然而,私人的書報必須經過檢查。這條規定確保了被收容的少年在觀護所中仍然能夠獲得閱讀的權利,但同時也要對他們閱讀的材料進行審查,以確保其中不包含任何不適當或違法的內容。一個可能的例子是,如果有人想要把色情或暴力的書報送給被收容的少年,根據通則的規定,這些書報必須被檢查和禁止。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收容之在校少年,應通知其所肄業之學校,在觀護期內,保留其學籍。 前項被收容之少年,經依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撤銷收容裁定者,其原肄業之學校,應許其返校就讀。
接見時間,自午前九時至午後四時止,每次不得逾三十分鐘。但經教導組組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條次修改。
被收容之少年得閱讀書報。但私有之書報,須經檢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內容未修正。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收容之在校少年,應通知其所肄業之學校,在觀護期內,保留其學籍。 前項被收容之少年,經依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撤銷收容裁定者,其原肄業之學校,應許其返校就讀。
條次修改。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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