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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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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少年得閱讀書報。但私有之書報,須經檢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27條,被收容的少年有權閱讀書報。然而,私人的書報必須經過檢查。這條規定確保了被收容的少年在觀護所中仍然能夠獲得閱讀的權利,但同時也要對他們閱讀的材料進行審查,以確保其中不包含任何不適當或違法的內容。一個可能的例子是,如果有人想要把色情或暴力的書報送給被收容的少年,根據通則的規定,這些書報必須被檢查和禁止。

立法沿革 3

(0530825 制定)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收容之在校少年,應通知其所肄業之學校,在觀護期內,保留其學籍。   前項被收容之少年,經依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撤銷收容裁定者,其原肄業之學校,應許其返校就讀。

(0610118 修正)

接見時間,自午前九時至午後四時止,每次不得逾三十分鐘。但經教導組組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條次修改。

(0901228 全文修正)

被收容之少年得閱讀書報。但私有之書報,須經檢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內容未修正。

  • 收容名詞
  • 少年名詞
(0530825 制定)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收容之在校少年,應通知其所肄業之學校,在觀護期內,保留其學籍。   前項被收容之少年,經依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撤銷收容裁定者,其原肄業之學校,應許其返校就讀。

(0610118 修正)

條次修改。

(090122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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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7 條規定:「被收容之少年得閱讀書報。但私有之書報,須經檢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