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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收容少年得接見親友、發受書信。但少年觀護所所長認為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被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2. 被收容少年之書信,觀護所所長認為必要時,得檢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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