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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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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有該管法官或檢察官之通知,不得將被收容少年釋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21條,少年觀護所在未獲得相關法官或檢察官的通知之前,不得釋放被收容的少年。這意味著少年觀護所必須先獲得法官或檢察官的指示,才能解除對少年的監禁。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少年得到正確的處理和監管,並防止未經審核的釋放。我們無法提供與此法條具體相關的範例或參考資料,因為無法知道具體的案例和判決。

立法沿革 3

(0530825 制定)

被收容之少年在所死亡者,應即報告該管推事、檢察官,並通知其家屬。

(0610118 修正)

被收容之少年移送感化教育機構者,應附送調查表、身分單及觀護鑑別之紀錄。

立法理由條次修改。

(0901228 全文修正)

少年觀護所非有該管法官或檢察官之通知,不得將被收容之少年釋放。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將「推事」修正為「法官」。   三、目前實務上,觀護所接獲之釋放通知書,係分由該管之法官或檢察官開具,二者分隸不同之系統,爰將第二項刪除。

  • 少年觀護所名詞
  • 名詞
  • 收容名詞
  • 少年名詞
(0530825 制定)

被收容之少年在所死亡者,應即報告該管推事、檢察官,並通知其家屬。

(0610118 修正)

條次修改。

(090122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將「推事」修正為「法官」。   三、目前實務上,觀護所接獲之釋放通知書,係分由該管之法官或檢察官開具,二者分隸不同之系統,爰將第二項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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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1 條規定:「少年觀護所非有該管法官或檢察官之通知,不得將被收容之少年釋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