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觀護所於少年入所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查驗身分證及法官或檢察官簽署之文件。 二、製作調查表及身分單,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三、檢查身體、衣物。女性少年之檢查由女管理員為之。 四、指定所房並編號。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20條規定了少年觀護所在少年入所時應辦理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少年觀護所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1. 查驗少年的身分證和法官或檢察官簽署的文件。 2. 製作調查表和身分單,並且捺印指紋和照相。 3. 檢查少年的身體和衣物。對女性少年的檢查由女性管理員進行。 4. 指定少年的住所並編號。 根據《少年保護法》,少年觀護所是為了對具有適應問題、追求不良行為或被法院認定有危害本人或他人安全之需要的少年進行教養和觀護的機構。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少年觀護所在接收少年時進行必要的程序和檢查,並且提供相應的管理和監護。 以下是一些與該條規定有關的參考資料範例: - 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4條,少年觀護所應該具備必要的設施和設備,以確保對少年進行安全和合適的教養和觀護。 - 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9條,少年觀護所應該設置適當的教育和職業訓練設施,以幫助少年獲得學習和發展的機會。 - 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12條,少年觀護所應該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確保少年的健康狀況得到適時關注和治療。 這些參考資料提供了有關少年觀護所設置和實施的更多相關情報,能夠更全面地了解該法規的內容和執行情況。
被收容之少年移送感化教育機構者,應附送調查表,身分單及觀護鑑別之紀錄。
被收容之少年應釋放者,觀護所於接到釋放通知書之當日,即予釋放。釋放前,應令其按捺指紋,並與調查表詳為對照。移送法院之少年,經法院推事或檢察官當庭將其釋放者,應即通知觀護所。
立法理由條次修改。
少年觀護所於少年入所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查驗身分證及法官或檢察官簽署之文件。 二、製作調查表及身分單,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三、檢查身體、衣物。女性少年之檢查由女管理員為之。 四、指定所房並編號。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配合法院組織鈇將「推事」修正為「法官」。 三、為保護女性少年,於第三款增定其檢查由女性管理員為之。
被收容之少年移送感化教育機構者,應附送調查表,身分單及觀護鑑別之紀錄。
條次修改。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配合法院組織鈇將「推事」修正為「法官」。 三、為保護女性少年,於第三款增定其檢查由女性管理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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