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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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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2. 2.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19條,其解釋如下: 1. 根據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的規定,涉及到官等職等人員的選用,其適用的職系應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進行選用。 2. 對於醫事人員的進用,則應根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的規定進行。

立法沿革 4

(0530825 制定)

被收容之少年應釋放者,觀護所於接到釋放通知書之當日,即予釋放。釋放前,應令其按捺指紋,並與調查表詳為對照。移送法院之少年,經法院推事或檢察官當庭將其釋放者,應即通知觀護所。

(0610118 修正)

少年觀護所非有該管推事或檢察官之通知,不得將被收容之少年釋放。   前項通知書格式,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修改。

(0690711 修正)

少年觀護所非有該管推事或檢察官之通知,不得將被收容之少年釋放。   前項通知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審檢分隸,司法行政部改稱為法務部,故修正之。

(0901228 全文修正)

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並參照一般機關最近制訂或修正組織條例之立法體例增訂本條。   三、明定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 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條文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法規
(0530825 制定)

被收容之少年應釋放者,觀護所於接到釋放通知書之當日,即予釋放。釋放前,應令其按捺指紋,並與調查表詳為對照。移送法院之少年,經法院推事或檢察官當庭將其釋放者,應即通知觀護所。

(0610118 修正)

條次修改。

(0690711 修正)

為配合審檢分隸,司法行政部改稱為法務部,故修正之。

(090122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並參照一般機關最近制訂或修正組織條例之立法體例增訂本條。   三、明定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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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9 條規定:「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