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2. 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