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19條,其解釋如下: 1. 根據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的規定,涉及到官等職等人員的選用,其適用的職系應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進行選用。 2. 對於醫事人員的進用,則應根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的規定進行。
被收容之少年應釋放者,觀護所於接到釋放通知書之當日,即予釋放。釋放前,應令其按捺指紋,並與調查表詳為對照。移送法院之少年,經法院推事或檢察官當庭將其釋放者,應即通知觀護所。
少年觀護所非有該管推事或檢察官之通知,不得將被收容之少年釋放。 前項通知書格式,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修改。
少年觀護所非有該管推事或檢察官之通知,不得將被收容之少年釋放。 前項通知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審檢分隸,司法行政部改稱為法務部,故修正之。
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並參照一般機關最近制訂或修正組織條例之立法體例增訂本條。 三、明定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被收容之少年應釋放者,觀護所於接到釋放通知書之當日,即予釋放。釋放前,應令其按捺指紋,並與調查表詳為對照。移送法院之少年,經法院推事或檢察官當庭將其釋放者,應即通知觀護所。
條次修改。
為配合審檢分隸,司法行政部改稱為法務部,故修正之。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並參照一般機關最近制訂或修正組織條例之立法體例增訂本條。 三、明定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