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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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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事務較簡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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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8 條規定,少年觀護所應設立政風室,並置主任一人,其職務級別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負責處理政風相關事務。若事務相對簡單,則政風業務可由該所的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此外,少年觀護所所需的工作人員應根據本通則中所規範的員額進行配備。該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尚未提供。

立法沿革 3

(0530825 制定)

少年觀護所非有該管推事或檢察官之通知,不得將被收容之少年釋放。   前項通知書格式,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0610118 修正)

少年觀護所於少年入所時,應辦理左列事項:   一、查驗身分證,及推事或檢察官簽署之文件。   二、制作調查表及身分單,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三、檢查身體、衣物。   四、指定所房並編號。

立法理由條次修改。

(0901228 全文修正)

少年觀護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事務較簡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設置。   三、事務較簡者未設置政風室,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爰以明定。   四、明定政風機構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以符立法體例。

  • 少年觀護所名詞
(0530825 制定)

少年觀護所非有該管推事或檢察官之通知,不得將被收容之少年釋放。   前項通知書格式,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0610118 修正)

條次修改。

(090122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設置。   三、事務較簡者未設置政風室,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爰以明定。   四、明定政風機構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以符立法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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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8 條規定:「少年觀護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事務較簡者,其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