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觀護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事務較簡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8 條規定,少年觀護所應設立政風室,並置主任一人,其職務級別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負責處理政風相關事務。若事務相對簡單,則政風業務可由該所的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此外,少年觀護所所需的工作人員應根據本通則中所規範的員額進行配備。該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尚未提供。
少年觀護所非有該管推事或檢察官之通知,不得將被收容之少年釋放。 前項通知書格式,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少年觀護所於少年入所時,應辦理左列事項: 一、查驗身分證,及推事或檢察官簽署之文件。 二、制作調查表及身分單,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三、檢查身體、衣物。 四、指定所房並編號。
立法理由條次修改。
少年觀護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事務較簡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設置。 三、事務較簡者未設置政風室,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爰以明定。 四、明定政風機構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以符立法體例。
少年觀護所非有該管推事或檢察官之通知,不得將被收容之少年釋放。 前項通知書格式,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條次修改。
一、本條新增。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設置。 三、事務較簡者未設置政風室,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爰以明定。 四、明定政風機構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以符立法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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