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觀護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17條的規定,少年觀護所應設置統計室,並置統計主任一人。該統計主任的職務等級應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統計主任的職責是依法辦理統計事項。而少年觀護所所需的工作人員應當根據本通則所規定的人員定員內部派充。簡而言之,這條法規主要是規定了少年觀護所設置統計室的人員配置和工作職責。根據這個法規,少年觀護所統計室應該有一名統計主任,並且該職位的等級應該在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之間。
少年觀護所於少年入所時,應辦理左列事項: 一、查驗身分證,及推事或檢察官簽署之文件。 二、制作調查表及身分單,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三、檢查身體衣物。 四、指定所房並編號。
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矯正保護、監獄教化、教養感化、診療、藥事、護理、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條次修改。
(刪除)
立法理由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少年觀護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少年觀護所於少年入所時,應辦理左列事項: 一、查驗身分證,及推事或檢察官簽署之文件。 二、制作調查表及身分單,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三、檢查身體衣物。 四、指定所房並編號。
條次修改。
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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