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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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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17條的規定,少年觀護所應設置統計室,並置統計主任一人。該統計主任的職務等級應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統計主任的職責是依法辦理統計事項。而少年觀護所所需的工作人員應當根據本通則所規定的人員定員內部派充。簡而言之,這條法規主要是規定了少年觀護所設置統計室的人員配置和工作職責。根據這個法規,少年觀護所統計室應該有一名統計主任,並且該職位的等級應該在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之間。

立法沿革 4

(0530825 制定)

少年觀護所於少年入所時,應辦理左列事項:   一、查驗身分證,及推事或檢察官簽署之文件。   二、制作調查表及身分單,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三、檢查身體衣物。   四、指定所房並編號。

(0610118 修正)

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矯正保護、監獄教化、教養感化、診療、藥事、護理、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條次修改。

(0631210 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0901228 全文修正)

少年觀護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少年觀護所名詞
(0530825 制定)

少年觀護所於少年入所時,應辦理左列事項:   一、查驗身分證,及推事或檢察官簽署之文件。   二、制作調查表及身分單,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三、檢查身體衣物。   四、指定所房並編號。

(0610118 修正)

條次修改。

(0631210 修正)

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0901228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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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7 條規定:「少年觀護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