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容之少年應釋放者,觀護所於接到釋放通知書之當日,即予釋放。釋放前,應令其按捺指紋,並與調查表詳為對照。移送法院之少年,經法院法官或檢察官當庭將其釋放者,應即通知觀護所。
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2 條,被收容的少年應釋放的話,觀護所在收到釋放通知書的當天就要釋放他。在釋放前,應該對他進行指紋確認並和調查表進行詳細對照。如果被轉送給法院的少年,在法庭的法官或檢察官當庭將其釋放的話,觀護所應立即通知。
被收容少年之飲食,由所代辦,並注意其營養。衣被及日用必需品自備,其無力負擔或自備者,由所供應。
被收容之少年在所死亡者,應即報告該管推事、檢察官,並通知其家屬。
立法理由條次修改。
被收容之少年應釋放者,觀護所於接到釋放通知書之當日,即予釋放。釋放前,應令其按捺指紋,並與調查表詳為對照。移送法院之少年,經法院法官或檢察官當庭將其釋放者,應即通知觀護所。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將「推事」修正為「法官」。
被收容少年之飲食,由所代辦,並注意其營養。衣被及日用必需品自備,其無力負擔或自備者,由所供應。
條次修改。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將「推事」修正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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