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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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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少年應釋放者,觀護所於接到釋放通知書之當日,即予釋放。釋放前,應令其按捺指紋,並與調查表詳為對照。移送法院之少年,經法院法官或檢察官當庭將其釋放者,應即通知觀護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2 條,被收容的少年應釋放的話,觀護所在收到釋放通知書的當天就要釋放他。在釋放前,應該對他進行指紋確認並和調查表進行詳細對照。如果被轉送給法院的少年,在法庭的法官或檢察官當庭將其釋放的話,觀護所應立即通知。

立法沿革 3

(0530825 制定)

被收容少年之飲食,由所代辦,並注意其營養。衣被及日用必需品自備,其無力負擔或自備者,由所供應。

(0610118 修正)

被收容之少年在所死亡者,應即報告該管推事、檢察官,並通知其家屬。

立法理由條次修改。

(0901228 全文修正)

被收容之少年應釋放者,觀護所於接到釋放通知書之當日,即予釋放。釋放前,應令其按捺指紋,並與調查表詳為對照。移送法院之少年,經法院法官或檢察官當庭將其釋放者,應即通知觀護所。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將「推事」修正為「法官」。

  • 收容名詞
  • 少年名詞
  • 通知書名詞
(0530825 制定)

被收容少年之飲食,由所代辦,並注意其營養。衣被及日用必需品自備,其無力負擔或自備者,由所供應。

(0610118 修正)

條次修改。

(090122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將「推事」修正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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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2 條規定:「被收容之少年應釋放者,觀護所於接到釋放通知書之當日,即予釋放。釋放前,應令其按捺指紋,並與調查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