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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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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以協助調查依法收容少年之品性、經歷、身心狀況、教育程度、家庭情形、社會環境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供處理時之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3條,少年觀護所的目的是為了協助調查依法收容少年的品性、經歷、身心狀況、教育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環境和其他必要的事項,以供處理時參考。這表示少年觀護所的功能是為了提供有關少年的綜合背景和情況的資訊,以便在處理案件時作為參考依據。 根據《臺灣學校法》第49條規定,少年觀護所是一個特殊的教育機構,主要是為了協助處理與少年相關的教育事務和問題。 舉例來說,當一名少年犯罪嫌疑人被捕後,法院可能會命令將其送至少年觀護所進行觀察和評估。在觀察期間,少年觀護所將收集相關資訊,例如該少年的犯罪背景、家庭狀況和學習成績等,並提供給相關單位作為處理案件的參考依據。這樣做是為了更好地了解該少年的情況,以便制定適當的處理措施和教育計畫。

立法沿革 3

(0530825 制定)

少年觀護所之組織及被收容少年之處遇,依本條例之規定。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八條收容之刑事被告,與依同法第二十六條收容之少年應予分界。   女性少年與男性少年應分別收容。

(0610118 修正)

少年觀護所之組織及被收容少年之處遇,依本條例之規定。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一條收容之刑事被告,與依同法第二十六條收容之少年,應予分界。   女性少年與男性少年,應分別收容。

立法理由為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八條之修正。

(0901228 全文修正)

少年觀護所以協助調查依法收容少年之品性、經歷、身心狀況、教育程度、家庭情形、社會環境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供處理時之參考。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條移列。   二、少年觀護所業務重點在鑑別調查,以供少年法庭處理少年事件之參考,其收容期間甚短,難達矯治之功能,故刪除該條後段有關矯治之任務,以符實際。

  • 少年觀護所名詞
  • 收容名詞
  • 少年名詞
(0530825 制定)

少年觀護所之組織及被收容少年之處遇,依本條例之規定。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八條收容之刑事被告,與依同法第二十六條收容之少年應予分界。   女性少年與男性少年應分別收容。

(0610118 修正)

為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八條之修正。

(090122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條移列。   二、少年觀護所業務重點在鑑別調查,以供少年法庭處理少年事件之參考,其收容期間甚短,難達矯治之功能,故刪除該條後段有關矯治之任務,以符實際。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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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3 條規定:「少年觀護所以協助調查依法收容少年之品性、經歷、身心狀況、教育程度、家庭情形、社會環境及其他必要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