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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觀護所之組織及被收容少年之處理,依本通則之規定。
  2.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一條收容之刑事被告,與依同法第二十六條收容之少年,應予分界。
  3. 女性少年與男性少年,應分別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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