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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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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觀護所之組織及被收容少年之處理,依本通則之規定。
  2. 2.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一條收容之刑事被告,與依同法第二十六條收容之少年,應予分界。
  3. 3.女性少年與男性少年,應分別收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4 條規定了少年觀護所的組織和被收容少年的處理。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一條,刑事被告被收容;根據同法第二十六條,少年被收容。根據第 4 條第 2 項,這兩者應該予以區分。根據第 4 條第 3 項,女性少年和男性少年應該分開收容。 參考資料: 少年事件處理法 例子: 根據第七十一條和第二十六條,如果一名少年犯罪被判有罪,該少年被收容在少年觀護所中。根據第 4 條第 2 項,這名少年應該和其他被收容的刑事被告區分開來。根據第 4 條第 3 項,如果這名犯罪少年是女性,她應該被收容在和男性少年分開的地方。

立法沿革 3

(0530825 制定)

少年觀護所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0690711 修正)

少年觀護所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處;關於少年管訓事件少年之收容及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中少年之羈押事項,並受法院之督導。

立法理由審檢分隸後,少年觀護所改隸於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處。惟少年管訓事件少年之收容及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中少年之羈押事項,均與法院有密切關係,爰將本條作適切之修正,俾少年觀護所就該事項應受法院之督導,以利少年事件之處理。

(0901228 全文修正)

少年觀護所之組織及被收容少年之處理,依本通則之規定。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一條收容之刑事被告,與依同法第二十六條收容之少年,應予分界。   女性少年與男性少年,應分別收容。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條移列。   二、配合名稱作修正。

  • 少年觀護所名詞
  • 收容名詞
  • 少年名詞
  • 第七十一條條文
  • 被告名詞
  • 第二十六條條文
(0530825 制定)

少年觀護所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0690711 修正)

審檢分隸後,少年觀護所改隸於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處。惟少年管訓事件少年之收容及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中少年之羈押事項,均與法院有密切關係,爰將本條作適切之修正,俾少年觀護所就該事項應受法院之督導,以利少年事件之處理。

(090122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條移列。   二、配合名稱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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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4 條規定:「少年觀護所之組織及被收容少年之處理,依本通則之規定。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一條收容之刑事被告,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