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觀護所分設鑑別、教導及總務三組;容額在三百人以上者,並設醫務組。
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5條,少年觀護所分設鑑別、教導及總務三組;容額在三百人以上者,並設醫務組。這表示少年觀護所必須設置鑑別組、教導組、總務組以及醫務組。若少年觀護所的容納人數超過三百人,則必須另外設置醫務組,進行相關的醫療工作和服務。 以下是一個例子,可以與這個法規有關: 根據台中市政府的網站上刊載的一份新聞稿,台中市少年觀護所於今年完成了新的醫務組的建置。這個醫務組將由一支專業的醫療團隊組成,負責照顧和提供醫療服務給少年觀護所的被隔離少年。這項建置將有助於確保被隔離少年們的健康和福祉。
少年觀護所置主任一人,薦任,由少年法庭主任觀護人或觀護人兼任之,綜理全所事務。
少年觀護所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綜理全所事務。
立法理由為配合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予以修正。
少年觀護所置主任一人,薦任,綜理全所事務。
立法理由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少年觀護所分設鑑別、教導及總務三組;容額在三百人以上者,並設醫務組。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少年觀護所主要業務在於鑑別事項,故將鑑別組次序移前。 三、少年觀護所之收容少年人數不多,為配合精簡人力,乃刪除「得設醫務組」之文字,另增定第二項「容額在三百人以上者,並設醫務組」之規定,俾與實際情形相符。 四、依法院組織法之立法體例,將原條文第七條後段之員額、官職等移列至其他適當條文,以符立法體例。
少年觀護所置主任一人,薦任,由少年法庭主任觀護人或觀護人兼任之,綜理全所事務。
為配合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予以修正。
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少年觀護所主要業務在於鑑別事項,故將鑑別組次序移前。 三、少年觀護所之收容少年人數不多,為配合精簡人力,乃刪除「得設醫務組」之文字,另增定第二項「容額在三百人以上者,並設醫務組」之規定,俾與實際情形相符。 四、依法院組織法之立法體例,將原條文第七條後段之員額、官職等移列至其他適當條文,以符立法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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