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少年之個案調查事項。 二、少年之心理測驗事項。 三、少年指紋、照相等事項。 四、少年處遇之建議事項。 五、少年社會環境之協助調查事項。 六、其他鑑別事項。
就「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6 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6條,鑑別組有以下負責事項: 一、少年之個案調查事項:鑑別組負責對少年進行個案調查,收集與評估相關資料,以瞭解少年的背景、家庭狀況、行為問題等。 二、少年之心理測驗事項:鑑別組負責對少年進行心理測驗,以瞭解少年的心理狀態、發展需求等。 三、少年指紋、照相等事項:鑑別組負責對少年進行指紋和照相等事項,以確認少年的身份和記錄相關資訊。 四、少年處遇之建議事項:鑑別組負責提出對少年處遇的建議事項,包括對少年的矯治、教育以及社會輔導措施等。 五、少年社會環境之協助調查事項:鑑別組負責協助調查少年的社會環境,包括與少年有關的家庭、學校、社區等,以瞭解對少年的影響和提供適切的支援。 六、其他鑑別事項:鑑別組負責處理其他與鑑別有關的事項,可能包括與少年有關的法律程序、法律保護等。 根據這條法規,鑑別組負責對少年進行多項事務,包括個案調查、心理測驗、指紋和照相等事項。鑑別組必須提出關於少年處遇的建議,並協助調查少年的社會環境。這些工作的目的是提供專業意見,以幫助決定處理少年的方式。 參考資料: 1.「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中華民國司法院網站, https://www.judicial.gov.tw/SAAS/P1.aspx?p=QGtLxTVMkAk6rQvwi2rAshNJdHgESu6xtNlJnLobH0Q%3D
少年觀護所得置副主任一人,薦任,輔助主任處理全所事務。 少年觀護所置副主任者,其教導組組長應由副主任兼任之。
少年觀護所得置副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輔助主任處理全所事務。
立法理由為配合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予以修正。
少年觀護所得置副主任一人,薦任,輔助主任處理全所事務。
立法理由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鑑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少年之個案調查事項。 二、少年之心理測驗事項。 三、少年指紋、照相等事項。 四、少年處遇之建議事項。 五、少年社會環境之協助調查事項。 六、其他鑑別事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少年觀護所得置副主任一人,薦任,輔助主任處理全所事務。 少年觀護所置副主任者,其教導組組長應由副主任兼任之。
為配合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予以修正。
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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