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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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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少年之個案調查事項。 二、少年之心理測驗事項。 三、少年指紋、照相等事項。 四、少年處遇之建議事項。 五、少年社會環境之協助調查事項。 六、其他鑑別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就「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6 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6條,鑑別組有以下負責事項: 一、少年之個案調查事項:鑑別組負責對少年進行個案調查,收集與評估相關資料,以瞭解少年的背景、家庭狀況、行為問題等。 二、少年之心理測驗事項:鑑別組負責對少年進行心理測驗,以瞭解少年的心理狀態、發展需求等。 三、少年指紋、照相等事項:鑑別組負責對少年進行指紋和照相等事項,以確認少年的身份和記錄相關資訊。 四、少年處遇之建議事項:鑑別組負責提出對少年處遇的建議事項,包括對少年的矯治、教育以及社會輔導措施等。 五、少年社會環境之協助調查事項:鑑別組負責協助調查少年的社會環境,包括與少年有關的家庭、學校、社區等,以瞭解對少年的影響和提供適切的支援。 六、其他鑑別事項:鑑別組負責處理其他與鑑別有關的事項,可能包括與少年有關的法律程序、法律保護等。 根據這條法規,鑑別組負責對少年進行多項事務,包括個案調查、心理測驗、指紋和照相等事項。鑑別組必須提出關於少年處遇的建議,並協助調查少年的社會環境。這些工作的目的是提供專業意見,以幫助決定處理少年的方式。 參考資料: 1.「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中華民國司法院網站, https://www.judicial.gov.tw/SAAS/P1.aspx?p=QGtLxTVMkAk6rQvwi2rAshNJdHgESu6xtNlJnLobH0Q%3D

立法沿革 4

(0530825 制定)

少年觀護所得置副主任一人,薦任,輔助主任處理全所事務。   少年觀護所置副主任者,其教導組組長應由副主任兼任之。

(0610118 修正)

少年觀護所得置副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輔助主任處理全所事務。

立法理由為配合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予以修正。

(0631210 修正)

少年觀護所得置副主任一人,薦任,輔助主任處理全所事務。

立法理由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0901228 全文修正)

鑑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少年之個案調查事項。   二、少年之心理測驗事項。   三、少年指紋、照相等事項。   四、少年處遇之建議事項。   五、少年社會環境之協助調查事項。   六、其他鑑別事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少年名詞
(0530825 制定)

少年觀護所得置副主任一人,薦任,輔助主任處理全所事務。   少年觀護所置副主任者,其教導組組長應由副主任兼任之。

(0610118 修正)

為配合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予以修正。

(0631210 修正)

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0901228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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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6 條規定:「鑑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少年之個案調查事項。 二、少年之心理測驗事項。 三、少年指紋、照相等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