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少年生活之指導事項。 二、少年之教學事項。 三、少年習藝之指導事項。 四、少年之康樂活動事項。 五、少年之同行護送及戒護事項。 六、少年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七、少年紀律之執行事項。 八、少年之飲食、衣類、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九、所內戒護勤務之分配及管理事項。 十、其他教導事項。
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7條,教導組負責掌理以下事項: 一、少年生活的指導事項:包括給予少年適當的生活指導和相關訓練,以促使其發展良好的生活習慣和技能。 二、少年的教學事項:負責提供少年必要的教育,包括學校課程、職業培訓等,促進其學習和知識的提升。 三、少年習藝的指導事項:提供少年有助於其專業發展的技能培訓和指導,幫助他們培養專業技能和興趣。 四、少年的康樂活動事項:組織和促進少年參與各種康樂活動,增進他們的身心健康和娛樂。 五、少年的同行護送及戒護事項:負責監護少年的同行護送和執行戒護任務,確保他們的安全和秩序。 六、少年的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的處理事項:負責處理少年的探訪事宜,以及收發信件和物品的相關事務。 七、少年紀律的執行事項:負責執行和紀律教育,確保少年遵守觀護所的規章制度和秩序。 八、少年的飲食、衣類、臥具用品的分給和保管事項:負責給予少年所需的飲食、衣著和臥具,並負責管理相關物品。 九、所內戒護勤務的分配和管理事項:組織和管理觀護所內的戒護勤務,確保所內安全和秩序。 十、其他教導事項:負責其他教導相關的事項,以促進少年的身心發展和恢復。 參考資料: 1.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2. 衛生科掌理下列事項:監獄組織通則第6條 3. 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第13條 4.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條 5. 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及實施要點
少年觀護所分設教導、鑑別、醫務、總務四組,每組置組長一人,薦任或委任,承主任之命,掌理各該組事務。
少年觀護所分設教導、鑑別、醫務、總務四組,每組置組長一人,職位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承主任之命,掌理各該組事務。
立法理由參照職位規範矯正保護職系,看守所保長職位列等。
少年觀護所分設教導、鑑別、總務三組,並得設醫務組;每組置組長一人,薦任或委任;承主任之命,掌理各該組事務。
立法理由一、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二、為符合當前精簡機構政策規模較小之少年觀護所置醫師一人即可適應,無設組必要,擬將原規定應設四組修正為應設三組,另醫務組改為得設。
教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少年生活之指導事項。 二、少年之教學事項。 三、少年習藝之指導事項。 四、少年之康樂活動事項。 五、少年之同行護送及戒護事項。 六、少年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七、少年紀律之執行事項。 八、少年之飲食、衣類、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九、所內戒護勤務之分配及管理事項。 十、其他教導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九條教導組掌理事項中,其第一款「關於少年之個案調查事項」與第二款「關於少年社會環境之調整事項」,乃鑑別組須提供少年法庭少年之背景資料暨社會環境,以作為審理之參考,應改列鑑別組掌理。其第七款「關於少年指紋、照相等事項」,亦併改列鑑別組掌理。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十二條第七款總務組職掌「關於少年之飲食、衣類、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改列本條第八款,作為教導組職掌。係參照監獄組織條例修正草案第七條第五款及看守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第三條第五款辦理。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增列第十款「其他教導事項」。 五、調整各款款次。
少年觀護所分設教導、鑑別、醫務、總務四組,每組置組長一人,薦任或委任,承主任之命,掌理各該組事務。
參照職位規範矯正保護職系,看守所保長職位列等。
一、將原列分類職等換列簡薦委職等。 二、為符合當前精簡機構政策規模較小之少年觀護所置醫師一人即可適應,無設組必要,擬將原規定應設四組修正為應設三組,另醫務組改為得設。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九條教導組掌理事項中,其第一款「關於少年之個案調查事項」與第二款「關於少年社會環境之調整事項」,乃鑑別組須提供少年法庭少年之背景資料暨社會環境,以作為審理之參考,應改列鑑別組掌理。其第七款「關於少年指紋、照相等事項」,亦併改列鑑別組掌理。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十二條第七款總務組職掌「關於少年之飲食、衣類、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改列本條第八款,作為教導組職掌。係參照監獄組織條例修正草案第七條第五款及看守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第三條第五款辦理。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增列第十款「其他教導事項」。 五、調整各款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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