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8 條規定了醫務組的職掌範圍,主要包括以下事項:全所衛生計畫設施、少年的健康檢查、傳染病的預防、少年疾病的治療、病室的管理、藥品調劑和儲備、藥物濫用的防治和輔導、少年疾病和死亡的陳報和通知等醫務相關事項。若未設置醫務組,則由教導組兼辦這些業務。根據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第 13 條規定,監獄、技能訓練所、看守所、戒治所遴調雜役及服務員的遴調程序需要提報調查分類委員會或所務委員會會議審定。
少年觀護所副主任及教導,鑑別二組組長,應就具有觀護人資格者遴任之。
少年觀護所主任、副主任及教導、鑑別二組組長,應就具有觀護人資格者遴任之。
立法理由因第五條修正置專任「主任」一人故本條併予修正增訂「主任」之遴任資格,以資配合。
醫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所衛生計畫設施事項。 二、少年之健康檢查事項。 三、傳染病之預防事項。 四、少年疾病之醫治事項。 五、病室之管理事項。 六、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材之管理事項。 七、藥物濫用之防治及輔導等事項。 八、少年疾病、死亡之陳報及通知事項。 九、其他醫務事項。 未設醫務組者,前項業務由教導組兼辦。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第一款「衛生計劃」係名詞,應修改為「衛生計畫」。 三、第六款後段「醫療器材之購置事項」之「購置」改為「管理」,係參照監獄組織條例修正草案第六條第八款及看守所組緻條例修正草案第六條第六款辦理。 四、增列第七款「藥物濫用之防治與輔導等事項」。係參照監獄組織條例修正草案第六條第十一款及看守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第六條第七款辦理。 五、增列第八款「少年疾病、死亡之陳報及通知事項。」係參照監獄組織條例修正草案第六條第十款及看守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第六條第八款辦理。 六、增列第九款「其他醫務事項」。 七、依修正條文第五條之規定,容額未滿三百人之少年觀護所不設醫務組,乃於本條明定其有關醫務之事項,由教導組兼辦,以符實施。
少年觀護所副主任及教導,鑑別二組組長,應就具有觀護人資格者遴任之。
因第五條修正置專任「主任」一人故本條併予修正增訂「主任」之遴任資格,以資配合。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第一款「衛生計劃」係名詞,應修改為「衛生計畫」。 三、第六款後段「醫療器材之購置事項」之「購置」改為「管理」,係參照監獄組織條例修正草案第六條第八款及看守所組緻條例修正草案第六條第六款辦理。 四、增列第七款「藥物濫用之防治與輔導等事項」。係參照監獄組織條例修正草案第六條第十一款及看守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第六條第七款辦理。 五、增列第八款「少年疾病、死亡之陳報及通知事項。」係參照監獄組織條例修正草案第六條第十款及看守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第六條第八款辦理。 六、增列第九款「其他醫務事項」。 七、依修正條文第五條之規定,容額未滿三百人之少年觀護所不設醫務組,乃於本條明定其有關醫務之事項,由教導組兼辦,以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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