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二、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經費之出納事項。 四、建築修繕事項。 五、少年之入所、出所登記事項。 六、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七、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八、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9條,總務組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一、文件的收發、撰擬和保存事項:負責處理文件的收發工作,包括文件的起草和保存。 二、印信的典守事項:負責保管和管理印章,確保印章的安全和正確使用。 三、經費的出納事項:負責處理經費的出入帳務工作,包括收入、支出和核算。 四、建築修繕事項:負責觀護所建築物的修繕和維護工作,確保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運營。 五、少年的入所和出所登記事項:負責登記和管理少年的入所和出所紀錄。 六、名籍簿、身分簿的編製和管理事項:負責編製和管理少年的名籍簿和身分簿,確保資料的準確和保密。 七、糧食的收支、保管、核算和報告事項:負責糧食的收入、支出和管理,以及相關的核算和報告工作。 八、其他不屬於各組的事項:負責處理其他與總務相關的事項。 根據上述條文內容,總務組的主要職責是處理觀護所的行政和經營相關事務,包括文件處理、印章管理、財務出納、建築維護、少年入所和出所紀錄登記、名籍簿和身分簿管理、糧食收支管理等。相關範例可以參考《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的相關法規和實施細則,以及觀護所的內部制度和行政文件。
教導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少年之個案調查事項。 二、關於少年社會環境之調查事項。 三、關於少年生活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少年之教學事項。 五、關於少年習藝之指導事項。 六、關於少年之康樂活動事項。 七、關於少年指紋照相等事項。 八、關於少年之同行護送及戒護事項。 九、關於少年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十、關於少年紀律之執行事項。 十一、關於所內戒護勤務之分配及管理事項。
總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二、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經費之出納事項。 四、建築修繕事項。 五、少年之入所、出所登記事項。 六、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七、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八、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十二條第七款「關於少年之飲食、衣類、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參照監獄及看守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之規定係屬戒護科職掌,而教導組業務類似戒護之業務,故將之改列第七條教導組職掌。 三、原條文第十二條第八款「關於少年疾病、死亡之陳報及通知事項。」參照監獄組織條例及看守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之規定係屬衛生科職掌,故將之改列第八條醫務組職掌。
教導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少年之個案調查事項。 二、關於少年社會環境之調查事項。 三、關於少年生活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少年之教學事項。 五、關於少年習藝之指導事項。 六、關於少年之康樂活動事項。 七、關於少年指紋照相等事項。 八、關於少年之同行護送及戒護事項。 九、關於少年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十、關於少年紀律之執行事項。 十一、關於所內戒護勤務之分配及管理事項。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十二條第七款「關於少年之飲食、衣類、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參照監獄及看守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之規定係屬戒護科職掌,而教導組業務類似戒護之業務,故將之改列第七條教導組職掌。 三、原條文第十二條第八款「關於少年疾病、死亡之陳報及通知事項。」參照監獄組織條例及看守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之規定係屬衛生科職掌,故將之改列第八條醫務組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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