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容之少年有違背觀護所所規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罰: 一、告誡。 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36條,當被收容的少年有違背觀護所的規定行為時,可以施行以下一項或多項的處罰: 1. 告誡:對少年進行口頭警告或勸告。 2. 勞動服務:要求少年進行勞動服務,每天不超過三小時,連續一至三天。 參考資料: 《解釋參考資料集: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經濟部法制局編印,民國107年修訂)
被收容之少年有違背觀護所所規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罰: 一、告誡。 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 二、依少年輔育院條例修正草案第五十一條之體例,於本條增定「或數款」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 二、依少年輔育院條例修正草案第五十一條之體例,於本條增定「或數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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