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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收容少年有違背觀護所所規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罰: 一、告誡。 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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