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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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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生入院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令其入院,並敘明理由,請由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醫院,或交其父母或監護人,或交其他適當處所: 一、心神喪失。 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身心障礙或喪生之虞。 三、罹急性傳染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2. 2.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第24條,當學生入院時,應進行健康檢查。如果學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應暫緩入院並附上理由,由少年法庭審酌情況後可將其轉交給醫院、父母或監護人,或其他適當處所: 1. 心神喪失。 2. 現罹患疾病,因入院而有身心障礙或可能喪生。 3. 罹患急性傳染病。 4. 已懷孕五個月以上或分娩未滿兩個月。 根據該條例第24條第1款,若學生被發現罹患急性傳染病,應進行必要的處置。

立法沿革 2

(0560815 制定)

學生入院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令其入院,並敘明理由,請由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醫院,或交其父母或監護人,或交其他適當處所:   一、心神喪失者。   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殘廢或喪生之虞者。   三、罹急性傳染病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

(0990504 修正)

學生入院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令其入院,並敘明理由,請由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醫院,或交其父母或監護人,或交其他適當處所:   一、心神喪失。   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身心障礙或喪生之虞。   三、罹急性傳染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將「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

  • 少年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心神喪失名詞
(0560815 制定)

學生入院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令其入院,並敘明理由,請由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醫院,或交其父母或監護人,或交其他適當處所:   一、心神喪失者。   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殘廢或喪生之虞者。   三、罹急性傳染病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

(0990504 修正)

將「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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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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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24 條規定:「學生入院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令其入院,並敘明理由,請由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