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第24條,當學生入院時,應進行健康檢查。如果學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應暫緩入院並附上理由,由少年法庭審酌情況後可將其轉交給醫院、父母或監護人,或其他適當處所: 1. 心神喪失。 2. 現罹患疾病,因入院而有身心障礙或可能喪生。 3. 罹患急性傳染病。 4. 已懷孕五個月以上或分娩未滿兩個月。 根據該條例第24條第1款,若學生被發現罹患急性傳染病,應進行必要的處置。
學生入院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令其入院,並敘明理由,請由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醫院,或交其父母或監護人,或交其他適當處所: 一、心神喪失者。 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殘廢或喪生之虞者。 三、罹急性傳染病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
學生入院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令其入院,並敘明理由,請由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醫院,或交其父母或監護人,或交其他適當處所: 一、心神喪失。 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身心障礙或喪生之虞。 三、罹急性傳染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將「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
學生入院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令其入院,並敘明理由,請由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醫院,或交其父母或監護人,或交其他適當處所: 一、心神喪失者。 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殘廢或喪生之虞者。 三、罹急性傳染病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
將「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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