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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三章 入院出院

§ 22–3312

22
  1. 少年輔育院於學生入院時,應查驗少年法庭之裁定及交付書,並對其身分證件。
  2. 少年法庭交付執行感化教育處分時,應附送該少年及其家庭與事件有關之資料。
24
  1. 學生入院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令其入院,並敘明理由,請由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醫院,或交其父母或監護人,或交其他適當處所: 一、心神喪失。 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身心障礙或喪生之虞。 三、罹急性傳染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2. 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
25
學生入院時,應檢查其身體及衣物。女生之檢查,由女訓導員或調查員為之。
26
學生入院時,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並應將院內各主管人員姓名及接見、通訊等有關章則,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
27
學生出院時,應於准命令預定出院日期或期滿之次日午前,辦畢出院手續離院。
28
  1. 學生出院後之保護事項,應於初入院時即行調查;將出院時,再予復查;對於出院後之升學或就業輔導,預行策劃,予以適當解決。
  2. 學生出院前,應將預定出院日期,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或有關保護機關或團體。
29
停止感化教育執行交付保護管束之學生出院時,應報知該管少年法庭,並附送在院之鑑別、學業、習藝及其言行紀錄。
30
  1. 學生在院內死亡者,應即報知檢察官檢驗,並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領取屍體,經通知後滿二十四小時無人請領者,埋葬之。
  2. 前項情形,應專案報告主管機關
31
死亡學生遺留之金錢、物品及其應得之獎金,應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最近親屬具領。逾一年無人請領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32
在院學生逃亡者,除報知檢察官查緝外,應報告主管機關,並報知少年法庭。
33
逃亡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自逃亡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應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領回;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經通知或公告後逾六個月無人請領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少年輔育院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