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感化教育執行交付保護管束之學生出院時,應報知該管少年法庭,並附送在院之鑑別、學業、習藝及其言行紀錄。
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第29條的規定,在停止感化教育執行並交付保護管束給學生出院時,須向該管轄的少年法庭報告並附上該學生在院期間的鑑別、學業、習藝及其言行紀錄。 參考資料:少年輔育院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38
停止感化教育執行交付保護管束之學生出院時,應報知該管少年法庭,並附送在院之鑑別、學業、習藝及其言行紀錄。
停止感化教育執行交付保護管束之學生出院時,應報知該管少年法庭,並附送在院之鑑別、學業、習藝及其言行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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