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若學生在輔育院內去世,應立即通知檢察官進行驗屍,並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前來領取屍體。如果通知後滿24小時沒有任何人前來領取屍體,則應予以埋葬。 範例: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案》第8條之2,若學生在輔育院內去世,輔育院應立即報案並通知檢察官進行驗屍。在驗屍後,輔育院應通知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前來領取屍體,並在通知後的24小時內請領。如果通知後滿24小時沒有任何人前來請領屍體,輔育院應依法埋葬該學生的屍體。 2. 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第30條第2項規定,當學生在輔育院內去世且無人會來請領屍體時,輔育院應專案報告主管機關。這表示輔育院需要向主管機關詳細報告事故的相關情況。 範例:《少年輔育院實施要點》第15條規定,當輔育院內有學生去世且無人前來請領屍體時,輔育院應立即專案報告主管機關,詳細報告學生的死亡情況、發現學生屍體的時間、是否通知檢察官進行驗屍等相關資訊。輔育院必須按照主管機關的要求處理這一情況。
學生在院內死亡時,應即報知檢察官檢驗,並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領取屍體,經通知後滿二十四小時無人請領者,埋葬之。 前項情形,應專案報告主管機關。
學生在院內死亡時,應即報知檢察官檢驗,並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領取屍體,經通知後滿二十四小時無人請領者,埋葬之。 前項情形,應專案報告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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