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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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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學生遺留之金錢、物品及其應得之獎金,應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最近親屬具領。逾一年無人請領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少年輔育院條例第31條規定,如果學生在輔育院期間逝世且留下金錢、物品或獎金,應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最近親屬前來領取。如果超過一年沒有人前來領取,這些財產的所有權就歸屬於國庫。這是為了確保逝世學生的財產能夠得到合理的處理和利用。

立法沿革 1

(0560815 制定)

死亡學生遺留之金錢、物品及其應得之獎金,應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最近親屬具領。逾一年無人請領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 監護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0560815 制定)

死亡學生遺留之金錢、物品及其應得之獎金,應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最近親屬具領。逾一年無人請領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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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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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31 條規定:「死亡學生遺留之金錢、物品及其應得之獎金,應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最近親屬具領。逾一年無人請領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