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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四章 個案分析

§ 34–374

34
  1. 少年輔育院對於新入院學生,由有關各組聯合組織接收小組,根據少年法庭移送之資料,加以調查分析,提經院務委員會決定分班、分級施教方法。
  2. 前項個案分析,應依據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醫學判斷之。
35
前條調查分析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其所得資料,應設卡詳為記載,分別保存之。
36
少年輔育院應隨時訪問學生家庭及有關社會機關、團體,調查蒐集個案資料,分析研究,作為教育實施之參考。
37
對於調查分析期間內之學生,應予以表現個性之機會,其生活之管理,應在防止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違反紀律之原則下行之。
少年輔育院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