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調查分析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其所得資料,應設卡詳為記載,分別保存之。
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第35條的規定,在進行調查分析的期間不能超過一個月,並且所得到的資料應該詳細地記錄下來,並分別保存。具體來說,調查人員在進行調查期間,應該在每個重要的進展或訊息方面做出詳細的紀錄,以便後續的審查與使用。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調查的透明度和可靠性,以保護少年的權益。
前條調查分析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其所得資料,應設卡詳為記載,分別保存之。
前條調查分析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其所得資料,應設卡詳為記載,分別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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