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亡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自逃亡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應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領回;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經通知或公告後逾六個月無人請領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第33條,當逃亡學生遺留的金錢及物品,在逃亡一年後仍未緝獲的情況下,應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領回。如果無法通知到相關人士,則應進行公告。經過通知或公告後,逾六個月無人前來請領,該金錢及物品的所有權將歸屬國庫。 參考資料: 少年輔育院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11)
逃亡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自逃亡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應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領回;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經通知或公告後逾六個月無人請領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逃亡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自逃亡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應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領回;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經通知或公告後逾六個月無人請領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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