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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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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自逃亡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應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領回;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經通知或公告後逾六個月無人請領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第33條,當逃亡學生遺留的金錢及物品,在逃亡一年後仍未緝獲的情況下,應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領回。如果無法通知到相關人士,則應進行公告。經過通知或公告後,逾六個月無人前來請領,該金錢及物品的所有權將歸屬國庫。 參考資料: 少年輔育院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11)

立法沿革 1

(0560815 制定)

逃亡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自逃亡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應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領回;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經通知或公告後逾六個月無人請領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 監護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0560815 制定)

逃亡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自逃亡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應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領回;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經通知或公告後逾六個月無人請領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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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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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33 條規定:「逃亡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自逃亡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應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領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