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院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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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由院長、秘書、組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秘書代理之。院長、秘書均不能出席時,由院長指定資深組長或主任代理之。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命業務有關人員列席說明。應出席會議之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理其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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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輔育院院務委員會會議規則第2條的規定: 1. 本會議的組成人員由院長、秘書、組長和各主管人員組成,以院長擔任主席。如果院長因故不能出席,則由秘書代理。 範例參考資料: 依據《少年輔育法》,少年輔育院的院務委員會是負責院務決策和監督的機構。根據該法的第7條規定,院長為院務委員會的召集人和主席,負責主持委員會的會議。同時,根據該法的第8條規定,秘書為院務委員會的紀錄人,負責記錄會議的討論內容和決議事項。 2. 如果院長和秘書都不能出席會議,則由院長指定一名資深組長或主任代理。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院務委員會會議規則,如果院長和秘書無法出席會議,則可以指定資深組長或主任代理。這是為了確保會議能夠順利進行和決策被妥善處理。 3. 在必要時,其他涉及業務的人員也可以參加會議並作說明。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該條的規定,如果有必要,會議可以要求其他與業務有關的人員列席並進行說明。這樣可以提供更多的資訊和意見,有助於做出更明智的決策。 4. 應出席會議的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理出席。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該條的規定,如果應該出席會議的人員因故不能出席,可以由該人的職務代理人代替他出席。這樣可以確保會議的正常進行和溝通流暢。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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