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9.12.30
廢少年輔育院院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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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由院長、秘書、組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秘書代理之。院長、秘書均不能出席時,由院長指定資深組長或主任代理之。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命業務有關人員列席說明。應出席會議之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理其出席。
本會議,每半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本會議須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院長。但本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之決議,應經院長之核定。
累進處遇及建議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處分事項之決議,人事及主計主任不參加表決。
議案有審查必要時,得由院長於會議前指定人員先行審查,簽註意見,報告院長提交本會議。
會議時,各出席人員,應將與會議有關業務及議決案執行情形,提會報告。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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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輔育院院務委員會會議規則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9.12.3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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