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院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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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須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院長。但本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之決議,應經院長之核定。 累進處遇及建議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處分事項之決議,人事及主計主任不參加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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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中的相關法規,進行釋義如下: 少年輔育院院務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5 條規定了會議的出席和決議方式。該條規定,會議須有過半數的出席人數方可開會,而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方可做出決議。在決議時,如果出現同等票數時,則需由院長做最終決定。然而,根據該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的決議,則需要經由院長的核定。 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法條是「少年及家庭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根據該法第63條,少年輔育院應依法設有院務委員會,該委員會所討論的事項和決議方法,則由該院訂定規則,並須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由此可見,少年輔育院院務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5 條的規定是根據少年及家庭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而制定的,目的是確保會議的有效開展和決策的合法性。在會議中,出席人數的要求和決議的取決方式都受到規定。而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的決議則需要院長的核定,這些決議往往涉及較為重要的事項。 參考資料的最新版本為「少年及家庭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根據法律精神,該法旨在保障少年福利與權益,因此少年輔育院的相關規則和決議應該符合該法的精神和目的。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條文
- 核定名詞
- 累進處遇名詞
- 免除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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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