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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院務委員會會議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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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須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院長。但本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之決議,應經院長之核定累進處遇及建議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處分事項之決議,人事及主計主任不參加表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中的相關法規,進行釋義如下: 少年輔育院院務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5 條規定了會議的出席和決議方式。該條規定,會議須有過半數的出席人數方可開會,而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方可做出決議。在決議時,如果出現同等票數時,則需由院長做最終決定。然而,根據該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的決議,則需要經由院長的核定。 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法條是「少年及家庭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根據該法第63條,少年輔育院應依法設有院務委員會,該委員會所討論的事項和決議方法,則由該院訂定規則,並須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由此可見,少年輔育院院務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5 條的規定是根據少年及家庭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而制定的,目的是確保會議的有效開展和決策的合法性。在會議中,出席人數的要求和決議的取決方式都受到規定。而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的決議則需要院長的核定,這些決議往往涉及較為重要的事項。 參考資料的最新版本為「少年及家庭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根據法律精神,該法旨在保障少年福利與權益,因此少年輔育院的相關規則和決議應該符合該法的精神和目的。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條文
  • 核定名詞
  • 累進處遇名詞
  • 免除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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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院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輔育院院務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5 條規定:「本會議須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院長。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輔育院院務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