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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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受處分人之累進處遇事項,本規程未規定者,準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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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9條的規定,辦理受處分人的累進處遇事項時,如果本規程未規定相關內容,則可以參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進行辦理。具體適用那些規定則需要根據具體情况而定。
- 累進處遇名詞
-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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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