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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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8條內容如下: 1. 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或依刑法宣告的受處分人,在執行期間已經達到十分之九的情況下,如果仍未能晉升到第三等級,執行機關應提交相關證據,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執行期間。 2. 根據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免予繼續延長執行,執行機關應提交相關證據,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 這些規則旨在確保執行適當的保安處分,以達到預防再犯和行為人重新融入社會的目的。根據這些規定,執行機關根據行為人的表現和執行成效,可以請求法院延長執行期間或免除執行。這是一種平衡刑罰與保安處分之間的制度,以防止過度的執行,並確保達到法律的目的。 由於問題中並未提供具體參考資料,沒有辦法提供符合參考資料的範例。
-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法規
- 刑法法規
- 宣告名詞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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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