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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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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或依刑法宣告之受處分人,執行期間已達十分之九,仍不能晉入第三等者,執行機關應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期間。
  2. 2.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免予繼續延長執行者,執行機關應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8條內容如下: 1. 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或依刑法宣告的受處分人,在執行期間已經達到十分之九的情況下,如果仍未能晉升到第三等級,執行機關應提交相關證據,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執行期間。 2. 根據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免予繼續延長執行,執行機關應提交相關證據,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 這些規則旨在確保執行適當的保安處分,以達到預防再犯和行為人重新融入社會的目的。根據這些規定,執行機關根據行為人的表現和執行成效,可以請求法院延長執行期間或免除執行。這是一種平衡刑罰與保安處分之間的制度,以防止過度的執行,並確保達到法律的目的。 由於問題中並未提供具體參考資料,沒有辦法提供符合參考資料的範例。

  •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法規
  • 刑法法規
  • 宣告名詞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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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18 條規定:「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或依刑法宣告之受處分人,執行期間已達十分之九,仍不能晉入第三等者,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