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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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稱之受處分人,係指依法宣付感化教育或強制工作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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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3 條」的規定,受處分人是指依法被宣告接受感化教育或強制工作的人。這個規程主要用來規範和處理對於犯罪行為人的保安處分措施,其中包括宣告受處分人接受感化教育或強制工作,以達到教化和治療的目的。參考資料中的範例並未提到具體的案例,所以無法直接舉出相關的例子。
- 感化教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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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